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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商標異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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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要說明商標異議是《商標法》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、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,使相關當事人有機會主張自己的權利。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,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商標異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1、異議申請書 ;2、代理交委托書 ;3、異議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,即營業執照副本或身份證復印件;4、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,并附相關證據 。商標異議申請審查流程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,經過形式審查,時間約為二至三個月,符合受理條件的,商標局開具《受理通知書》—— 三個月內可以補充異議理由及證據——商標局向被異議人發出《答辯通知》,答辯時間30天——答辯后可以保留三個月時間補充答辯理由及證據——排號進入實質審查程序,時間約一年左右——裁定,異議理由成立的,被異議商標予以駁回;異議理由不成立的,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——對異議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天,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復審。